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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防發〔2020〕4號
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要求,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我辦制定了《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望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價,維護人防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新建(改建、擴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維護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
使用其他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造價,是指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項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在編制、審核人防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或招標控制價、工程結算、竣工結算報告等業務和對人防工程建設造價實施監督管理時,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人防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人防工程造價管理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人防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人防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第七條 人防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用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投資估算編制規程、人防工程概算編制辦法;
(二)人防工程估算指標;
(三)人防工程概算定額、人防工程預算定額、人防工程工期定額;
(四)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山東省人防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
(五)其他各類相關管理規定。
第八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的人防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人防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編制,并與經濟社會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以及市場狀況相適應。
編制人防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九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技術和管理狀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企業定額,用于企業內部計價、成本核算等活動。
第十條 鼓勵開發和應用人防工程造價計價軟件。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建設造價實行動態管理。
人防工程計價中使用的人工單價、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設備價,可分別采用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定期發布的人工單價、材料、設備的信息價格或結算價格。
第三章 人防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十二條 根據建設項目不同階段,人防工程造價分為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合同價、工程結算、竣工結算等。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應附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并根據人防工程估算編制原則、人防工程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并考慮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影響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概算,應附在初步設計文件中,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人防工程概算編制辦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額進行編制,按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和權限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作為控制施工圖設計和工程預算的依據。
經批準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是控制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圖預算,應在設計概算的控制下,根據人防工程預算定額、山東省人防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等計價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標底,應在設計概算的控制下,根據招標文件、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施工圖、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等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招標控制價是招標單位對招標人防工程設定的最高限價。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投標報價,應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市場價格信息、企業定額或參照人防工程建設計價依據等,結合企業的技術條件、管理水平和市場行情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十八條 應公開招標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活動還應符合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公開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可不進行公開招標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后,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并嚴格遵守邀請招標相關法律法規。
邀請招標評標委員會中人防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合同價應以中標價或審核后的施工圖預算為基礎,明確工程造價調整的范圍和方式、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價結算方式等項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結算價應根據承發包合同、招投標文件、竣工圖、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相關資料進行編制。
第二十二條 人防工程項目竣工決算,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人防工程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四章 人防工程造價咨詢的從業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從事人防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企業和人員應符合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住建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人防工程建設造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人防工程造價咨詢人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違規承接人防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人防工程造價審核人員,在審核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過程中發生不堅持原則、弄虛作假,發現問題不如實匯報,使工程造價不合理部分超過規定者,應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從事人防工程造價咨詢的專業人員,發現有利用職權進行不恰當干預時有權進行抵制。對違反人防工程基本建設程序,不按規定進行人防工程造價編制及審查,發現存在重大突出問題的,應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投訴。隱瞞不報者應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人防工程建設造成經濟損失者,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23日《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魯防發〔2015〕11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東省民防協會)